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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双方开始总结陈词 (1/2)

2024-07-29 作者: 晚风轻语

第33章 双方开始总结陈词(1/2)

“首先问一下,你们这个标准是哪来的?”

汪雨彤回答道。

“这个是知网核心期刊一位作者的论文。”

“好,我们认可你的权威性。”

听闻‘知网核心期刊’这六个字。

胡明皓就没有怀疑真假性了,但也被他抓住了逻辑漏洞!

“然后我觉得这三步骤,完全符合您提到的知网核心期刊的这三步!”

“它有思想、它借助了符号、它上传了媒体。”

“所以我觉得您方提出的三个步骤,恰恰证明了利用AI写作是一个创作的过程!”

汪雨彤继续辩答。

“根据《华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条。”

“《华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但是我方认为由AI进行一个创作的过程,是不可以认为是一个智力活动!”

“故由AI产生的一个文章,不是《华国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

张雅淇正想起身做辩答。

但任律打断说道。

“好了,就到此为止吧!”

“双方的自由辩论已经很充分了。”

“那我们现在开始双方的总结陈词。”

闻言胡明皓操作电脑,打开准备好的稿子扫了几眼。

众人纷纷重重地呼了一口气。

到了最重要的环节了!

任律伸手示意反方四人喊道。

“好的!先有请反方先开始总结陈词。”

一直全场隐身的肖阳终于站起身来。

胡明皓眼神期待的看着他。

肖阳一直憋到现在,是否准备了大招!

“我方坚决认为小安借助AIGC进行文学创作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认为小安的文章并不构成《华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不涉及案涉版权方的改编权,我国现行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十分明确。”

“首先,作品的主体必须是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其次,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在本案中,真正进行创作的是AI工具而不是小安。”

“AI创作的内容形式也依赖于在线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新作品。”

“因此不涉及案涉版权方的改编权。”

“其次,辩方一直在极力论证AI工具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即使如此,这个作品的著作权我们认为不应当属于小安。”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AI生成作品的所有权进行规定。”

“在此案中,我们看到真正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是AI。”

“小安仅仅只是下达简单的指令,它所体现的创造性又有多少呢?”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AI作品的所有权人都不应当是小安!”

“第三,我们在退后一步,即使我方承认AIGC创作的文章是作品,其著作权也归属于小安。”

“但我方认为该小说与案涉版权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

简而言之,肖阳说了三个观点。

第一,如果案涉文案不是作品,那不侵犯改编权。

第二,如果案涉文案是作品,那著作权不属于小安。

第三,如果案涉文案是作品,且著作权属于小安,那又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小安反复指令AI只能借鉴,规避抄袭风险。”

“这也强烈表示了该小说与案涉版权方的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最后!华国已经逐渐建立起高规模、高成熟度的AIGC产业布局。”

“我们必须谨慎考虑,法律对AI科技创新的影响。”

“如果认为小安借助AI工具进行文化创作的行为构成侵权。”

“那么将减少AI工具的使用人数,将反过来对AI产业链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把话题上升到行业发展

“因此,基于以上几点理由,我们认为小安作为AIGC工具的使用者并不构成侵权。”

肖阳的总结陈词体现了他这个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的理论水平。

辩答结束后,任律继续主持道。

“好的,请正反发言。”

胡明皓起身说道。

“首先我们还是澄清我们今天辩论的范围!”

“程序性规则上写明了,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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