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回家与相亲(1/2)
“我能不能申请看一下双方的口供。”
听对面的警察说完说完,李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没问题。”
说完男人站起身来:“我现在就可以给你去拿。”
说完便向外面走去。
几分钟后。
男警察手里拿着一份文件返回接待室。
李晨翻看着委托人的口供,忍不住皱起眉头。
如果凭借这份口供,加上没有具体的证据,定性为互殴是没有问题的。
委托人的丈夫和施暴者先是语言争吵,这是造成案件爆发的主要原因。
由于施暴者不断的踢踹委托人家中的门,他的丈夫便是想与其理论,而并没有采取其他的手段进行紧急避险。
而警察这边所说的不躲进屋里,很有可能说的就是这个。
如果单从口供来讲,说他故意激怒对方也没有什么问题。
一个醉酒的人,他的言行举止不受大脑控制…
但问题是…
委托人为什么要在笔录上签字?
你这不是在变相承认了你自己有问题么?
“口供来源没有什么问题吧?”
李晨翻看对方的口供,开口询问道。
“那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警察听李晨这么说,也是明白他是什么意思。
“说句实话,我们本身也是太想做出这样的决定。”
“毕竟另一方现在还在医院里面躺着,你说对吧。”
“我们现在也在积极的进行调解,去做对方的思想工作”
“经过我们不断的努力下,人家那边现在也是同意和解,并不会索要任何的赔偿。”
男警察看向李晨:“可问题是,另一方当事人家属这边,她不想和解。”
“我想问一下,咱们这边判断互殴的依据是什么?”
虽然对方说的很有道理,但还是要讲证据。
一件案件,如果对方真的没有问题,另一方坚持不和解,完全没有必要在坚持调解。
“根据双方的口供,再加上彼此的伤情鉴定。”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也就是说,咱们这边并没有具体的互殴证据,只是凭借伤情来进行互殴认定?”
“如果对方的伤口是自己伪造的呢?”
警察一脸懵逼。
“在口供中,对方承认拿酒瓶砸了另一方。”
“证据呢?”
李晨看向办案民警:“你们这有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的伤情就是我委托人的丈夫造成的?”
看到警察不说话,李晨继续开口说道:“如果只是口供,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就是对方出手导致,是不能够定性为互殴的。”
“而我的委托人,有手机视频为证,办案机关应该采纳。”
“除非对方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在互殴,或者说他的伤势是我委托人的丈夫所致。”
“手机录像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见李晨这么说,那男警察便是皱起眉头开口回道。
“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但并不表示它不能作为证据。”
“视频的真实性,你们办案机关可以进行验证。”
李晨看着办案民警开口说道:“你说对方是互殴,先拿酒瓶砸了对方,将他彻底激怒,而我在证据的视频中看到的是,一名极其凶恶的歹徒,他抓住受害者的头发,挥舞着他手中的拳头,直击受害者的命门。”
“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受害者是可以采取任何手段进行还击,也就是司法手段中的无限防卫,把施暴者弄死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更重要的一点,擅闯民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而从口供中,我委托人的丈夫,也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是因为对方想要抢夺委托人的手机,才用酒瓶砸了他一下,这也是在阻止对方继续行凶的一种自我防护手段。”
“当行为人的动作确实威胁到了另一方,对方是可以采取手段进行还击。”
“擅闯民宅加有意行凶,是导致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不能因为对方喝了酒加上所谓的伤情鉴定,就随便定性为互殴,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你说对吧。”
看着警察沉默不语,李晨开口说道:“当然了,你们办案单位也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走司法程序。”
“互殴嘛,对方还伤的那么重,得把互殴的另一方送进去,这样才是司法公正。”
感觉对方在医院不忍心?
千万别这么想。
知道的是你们不忍心,不知道的还以为委托人在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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