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建议京都有关司法部门好好查一查,给他来个摸底考试!(1/2)
当事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只要不是太离谱,审判院能够立案基本上都会选择默认地检署的说辞和量刑标准。
而李晨的行为又没有太过分,现在还属于战友,也正是这样才没有制止他的跑偏行为。
“现在,我将讲述一下我眼中的整体案发经过,并把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矛盾的爆发点。”
“本次刑事案件是由双方语言冲突升级到正当防卫的一个过程。”
“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刘佳伟(被告人)和王文丽(被告人)的小孩调皮所导致。”
“那么作为熊孩子的家长,他们的使命就是教育自己的小孩,在案件最开始,小孩子第一次踢前排的座椅,作为父母并没有及时制止他的错误行为,这才导致对方潜意识认为自己做的没有什么不对,从而继续犯错,他们的家长本身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而作为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被别人骚扰,受害者出言制止本身就没有什么不对。”
“做家长的不管理教育,那么别人也有权利和义务教育一下他。”
“而本次案件的受害者之一的刘静静,她的行为就是阻止对方继续骚扰自己,合理合法。”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文丽就有些不乐意了,认为对方没有权利来批评自己小孩的过错行为,不但不道歉,反而以孩子还小、你吓到他了等口吻对受害方实施道德绑架。”
“坐在她旁边的男人,也就是王文丽的丈夫,先是语言辱骂受害者,是导致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
“考虑的案发当时的特殊性,人员的密集性等综合因素,受害者刘静静没有选择紧急避险的条件,而且辱骂他人进行还击本来就不犯法。”
“双方不停的辱骂,最后将乘警给引了过来。”
“请注意,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敢动手打人,其行为性质十分的恶劣,本身就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挑衅。”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给了受害者一种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反射,出手给予还击。”
“这一点,关于正确防卫法早在2013年就有了明确的定义,最著名的就是那年发生的自卫还击案。”
“那么按照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在那种条件下行凶人已经把刀放下了,没有了威胁的能力,受害人应该停止还击才是正确的,为什么他又上去捅了两刀,这么明显的恶意谋杀为什么法院还会判他正当防卫呢?”
“我打断一下,你所说的案例的是特殊性的正当防卫,和本案有着很大的差别。”
听李晨说完,对方辩护人忍不住开口制止。
不能按照他这么说。
“尊敬的审判长,现在我就对方的辩护律师的行为提出抗议,在没有向审判长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随意打断证人证言,本身就是违反了正常的审理程序。”
李晨看向审判长一脸的不爽。
我是证人,你一个辩护律师又不是审判长,凭什么打断我?
怎么,着急了?
你先别急,等我谈完案件再来谈谈你的问题…
“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你的行为警告一次,不要打断证人的证词。”
审判长果断开口训斥对方,目光看向李晨:“你继续说吧。”
“谢谢审判长。”
李晨闻言继续开口说道:“虽然两种案件有些本质的区别,但都是在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
“而最新的正当防卫法又有了新的定义,在受害者采取紧急避险后的任何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而作为错误方的小朋友,刘静静选择开口呵斥本身就属于紧急避险,王文丽选择出言呵斥对方,刘静静出言还击也是紧急避险。”
“在紧急避险后,王文丽选择继续侵犯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动手打人,刘静静给予还击本身就是正当防卫,那么她的第二下也应该被认为正当防卫而不是被告辩护人律师口中的互殴行为。”
“而王文丽当着执法人员还敢动手行凶,本身就是对执法人员的挑衅。
“所以综合判断,他们三人的行为就应该是寻衅滋事 扰乱公共秩序,又无悔罪的情节,像他们这种行为就应该从严而判,从而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法官刚想停止对方的发言,还没有开口就听到对方提起了对方的辩护律师,打算继续听一听。
“刚才说完了本次案件,再来谈一谈被告的辩护律师。”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严重怀疑对方对律法的掌握能力,是不是久了忘记了相关律法的明文规定。”
“第一点,正当防卫有明确定义,他竟然说受害人和被告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
“那么对于他的行为,我想重新为他讲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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