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丑国的法律(1/2)
这里算是闲聊,愿意看的可以喽一眼。
第一法院: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第二法官: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法官不参与打击犯罪,应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三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州检察官、县检察官,绝大部分是选举产生,非认命。
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县检察官在起诉,检察官不对任何人负责。
美国的地方检察官权利很大,都是律师出身,选举产生,当然,换届败选之后可能还是会回去做律师,很多时候会发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和检察官竟然是同学、师生或者曾经的上下级或者合作伙伴,这十分有利于达成‘控辩交易’,所以,做律师的人脉很重要。
……
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这便是著名的双重危境原则,即检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起两次公诉。
这里可以钻一个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A地审判可能会被判重罪,那么换到B县,因为与地方检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说关系,完全可以判的很轻,而判过之后,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这个罪行进行追究了。
比较典型的就是‘芝加哥之王’卡彭,情人节大屠杀引发全美关注,最终被全美黑帮逼着投案自首,但同时也与某地检察官达成协议,最终只判了一年……
另一个就是迈克尔·杰克逊,因为地方检察官疯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纠缠多年不死不休。
……
我兔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但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没有公检法合作一说,法院是绝对中立,不与任何机构合作,当然理论上是这样的,不过海洋法系发展多年,对这方面有种种限制,已经是很公平了,毕竟判断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
另外说说检察官和美国警方。
在美国,十分注重人权,警察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侦查。
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
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比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
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
其他包括调取银行账户等等……警方收到的监督制约非常的大。
换到本书,只要肖恩搞定地方检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比如在地方检察官选举的时候出大力,推自己人上去~
……
最后说说陪审团,分大小陪审团,小陪审团都是一年一下刑期的,大陪审团都是一年以上重罪的,
大体上来说,美国的法律已经是最复杂,最公平的了,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平公正公开对待的,无论你是总统还是屁民,当然,你雇佣不起好的律师,那是你自己的问题,与法律本身无关。
美国有一种律师和检察官非常喜欢盯着大公司,专门咬大公司,一旦胜诉所能得到的名利都是超乎想象的,所以,也不是单纯的有钱有势有人就行的,毕竟任何人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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