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章 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制造问题的人!(1/2)
有人说,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刑辩律师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做成无罪辩护。所以无罪辩护也就充满了无穷的魔力,吸引着无数的刑辩律师为之着狂。
李小琴认识很多律师,他们极其都喜欢在朋友圈晾晒自己的无罪案例,好像无罪辩护并不少见,而是很常见。但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无罪辩护成功率只要万分之八。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起诉绝大部分的案件都做了有罪判决。但公诉人却少将指控成功的案例作为业绩进行炫耀,毕竟公诉人不需要推广自己和炫耀自己,公诉人永远不缺的就是案源。
她万万没有想到,公诉方这次指控赵一一的案件,郑逸准备再次做无罪辩护,听完郑逸陈诉的言论,显然有些不是特别具有说服力。
李小琴知道,做无罪辩护,律师想要找出理由非常困难,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无罪的理由,但根本无法说服自己,或者无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就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毕竟公诉案件的证据材料是经过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后交给检察机关的,又经过了检察机关核实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有充分相信的理由。如果不能拿出确实充分的反证或者充分的法律依据,很难会打动法官的!
杜法官仔细听完郑逸辨析的言论,说道:“根据阅卷和庭审调查,以及看过纠纷全程的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证人言论,的确是证明推来推去、相互拉扯。正如证人韩军海证实那样,两人就像摔跤一下没有大的动作,没有用拳头敲过,也没有石头敲过,都是空手的,应该说不是像模像样在打架。这就是目击证人真实地对案情的总结和概括。
但是,作为军人的赵一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格斗能力,即便是摔跤一下没有大的动作,死者姜某某可是一名普通人。
肢体动作已经发生,为何说毫无事实根据?”
法庭会见不需要太多规则言论,说白了一点就是茶会谈,无论是当事人、公诉方、法官都能够发表自身的观点,但一旦到了法庭,就需要按照审判程序进行。
郑逸面对杜法官的质问,表现得非常淡定,看着周围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
他解释说道:“其实公诉方之所以要诉称“殴打行为”关联词,目的是为了给鉴定文书中提涉的“外力”提供佐证依据,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案件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的成分。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具有扭打等殴打情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这是其一;
第二、检方诉称“被告人赵一一和被害人多次扭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而疏忽大意继续和他人发生扭打致使他人死亡。”不了解案情的人听到或看了以后觉得这起诉书说理没有问题,但对一个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相当了解案情的人来说,足能发现起诉书上述部分说理也明显违背常识性法理,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违背常识性法理?
根本站不住脚?
房间里边,除了赵虎跟赵一一之外,对于法律法规熟念于心,郑逸直接说起诉书违背常识性法理?
这不就是质疑李小琴作为公诉方的业务能力?
杜法官忽而觉得,眼前这个年轻人说完有些狂妄嚣张,但说的每一句话,最后给出的解释,却又让人能够信服。
他好奇接下去郑逸会作何解释,说道:“如何违背了常识性法理?”
郑逸不急不缓,解释说道:“首先,扭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这样表述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常识性法理。因为扭打行为必将是直接导致致人伤害或死亡的过程,从法理上说是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不是应当预见的问题,扭打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是直接故意行为,不是间接引起的后果,检方何苦死板硬套犯下这样一个常识性错误,令人费解。”
郑逸目光犀利看着李小琴等人,反问说道:“公诉方难道不知道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吗?明显将故意犯罪的法理与过失犯罪的法理混淆起来了!”
郑逸言下之意,公诉方偷换概念,强行安插一个罪名。
然而,
他不打算就这样轻易放过公诉方,而是乘胜追击,说道:“其次,疏忽大意是一种过失犯罪形态,而扭打致人伤害或死亡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扭打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进攻性的侵害行为,扭打所追求的目的是明确的,是希望发生的,不是是否应当或不应当预见的问题。
两者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的或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讲公诉方在指控说理中存在违背常识性法理的错误,将故意犯罪法理引用在过失犯罪说理上来,这样的说词根本是没有任何司法意义的。
我相信审判长应该能够明白,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说理不符法理之错误。”
哗!
所有人当场就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