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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名气将会越来越响亮,律法界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高! (2/3)

2022-12-19 作者: 梦未眠

第二十七章 名气将会越来越响亮,律法界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高!(2/3)

首先是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朱门”里的富贵人家需要对“冻死骨”有扶养义务才可能构成此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可能会更加的严格,要求“朱门”中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因此,若“朱门”中人不是“冻死骨”的扶养人,不是关系民生的相关的工作人员,不是“冻死骨”穷困潦倒生活的制造者,那他在刑事层面还是安全的,不过依然逃脱不了受到道德的谴责!”

这三个名句的解释,但说到逃脱不了道德谴责的时候,郑逸犀利的目光看向直播间的观众,似乎想要透过直播间,看到他们每一个人的内心最深处。

当无数的黑粉,面对郑逸如此正义且犀利如刀刃的目光,明明跟着千山万水,但还是不敢去跟郑逸正面对视,心里边似乎有种害怕被道德谴责的罪恶感!

等到最后一个问题的时候,郑逸稍稍停顿了一下,笑道:“‘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涉及一段比较发人深省的历史,

语出清雍正八年翰林院庶吉士徐骏的诗集,常用来指代当时的一些时代言论的背景(由于涉及和谐问题,所以作者就不点出来了,好奇的读者可以自行查找。)。

在我国,犯罪构成通常要求具有“四要件”——即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主体和犯罪侵害的客体。

从刑法学角度来理解题中这句话,应该有两层含义:

首先是犯罪行为主体应当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个问题当中涉及的“清风不识字”便是辨认能力的体现。

在实践中就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为控制能力的体现。

第二个层次是,任何行为如认定为犯罪须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如果将清风比作犯罪主体,在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乱翻书”作为罪名规定必须以主观上具有“因为识字而翻书”作为构成要件,那么“清风”因为不识字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因而不构成犯罪。”

最后一个问题,郑逸解释得非常的详细,甚至从多个层次、角度进行详细的解析,只是很多黑粉只懂得最后的五个字‘不构成犯罪’。

吴欣悦听完这一段分析,心里边久久不能平静。

深深被郑逸给震撼到了,

郑逸面对这些黑粉,依旧是非常的有耐心的分析解释,却是让很多黑粉,陷入道某种复杂的情绪当中。

在她看来,郑逸这个人非常奇怪,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似乎都充满着浩然正气,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更不受外界言论影响,他淡定犹如老翁,面对任何的问题,都是耐心进行解答。

如今,律法世界当中,能够如此纯粹,如此正义的人,似乎已经不是特别多了。

王姐直接痴痴看着郑逸,心里边想着,如果再年轻个几十岁,可能她就要被郑逸吃掉了!

办公室当中,很多的律师小姐姐,也都是头皮发麻、起了鸡皮疙瘩,心里边被郑逸的律法素养,以及犀利的言辞惊讶到!

方才还在冷嘲热讽,不断发送嘲笑言论的黑粉,此时此刻,他们再一次陷入到哑火的状态,甚至连发送弹幕的勇气都没有了!

静!

非常的静!

超宇宙无敌的静!

看到黑粉终于是止住嘲讽的言论,郑逸露出非常舒适的笑意,颇有几分,在律法的领域里边,他就是这么的自信,就是能够让黑粉止住言论!

黑粉们止住言论,女粉丝们终于是可以说上话了。

“哇!不愧是律师哥哥!今天真的是狠狠扇了这些人一个耳光!”

“今天看了这个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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